基隆市營養師公會章程
107年1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並奉107年3月1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基府社行參字第1070205714號函准備查。
108年2月22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110年11月6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111年6月21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基府社行參字第1110032135號函准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營養師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基隆市營養師公會』( Keelung Dietitians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 KLDA )。
第三條:本會以研討營養專業學術,宣導營養教育,提升營養服務品質,藉以促進國民健康,維護營養師權益,並謀營養事業之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基隆市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基隆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提高營養服務品質之事項。
二、 關於促進營養業務發展之事項。
三、關於增進營養專業學術之事項。
四、關於宣導營養教育之事項。
五、關於推行公共衛生、國民保健之事項。
六、關於辦理營養師繼續教育之事項。
七、關於擬訂、修改、推行、維護營養制度、法令之事項。
八、關於辦理會員合法權益、就業輔導、親睦互助之事項。
九、關於拓展國內外各級營養及醫事人員團體間之合作與聯誼事項。
十、關於發行營養刊物之事項。
十一、關於辦理各界委託或諮詢之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領有營養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營養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未執行業務者,可自由加入為會員。外縣市需執業登記營養師由於當地未成立營養師公會,而加入本會為會員者,稱為客籍會員。
第七條:申請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等並查驗相關申請證件齊全,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齊各項費用,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繳納常年會費者,方享有會員權益。
第九條:凡依營養師法之規定,不得充營養師或撤銷營養師證書者,雖有前條文之規定,仍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 十 條:會員歇(停)業,須繳銷執業執照;但轉任異動至他縣市工作或被撤銷營養師資格之處分者,應辦理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因變更執照處所或退會時,應繳清該年度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諸權利。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擔任之職務。
四、按期繳納常年會費。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有違反下列各類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依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如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處分,應將事實、證據呈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
一、依營養師法之規定,不得充營養師或撤銷營養師證書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者。
三、將執業執照租借予他人使用者。
四、未繳納該年度會費,經催繳二次仍不履行者,即喪失會員應享之權益,予以停權之處分,並於次年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其屬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理監事聯席會議應於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會員之資格,造具名冊,連同會員大會
開會通知一併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理監事聯席會議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員代表參考名單。
前項會員代表亦得由下屆第一次改選理監事聯席會議選出常務理事、理事長、常務監事後,當場或另行推派或選派,其任期同理事、監事之任期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會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有關會員之處分與理事、監事之解職。
六、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並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常務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常務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選舉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監事以得票數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時,以抽籤定之。
第二十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最多者當選。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四、處理會員之建議。
五、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二、執行理事會之議決案。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綜理一切會務。
三、列席監事會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第二十五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二、代表監事會。
三、監察日常會務。
四、列席理事會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七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應解職,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理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解職者。
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七、無故連續二次未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二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聘僱之,處理交辦之會務。
第三十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聘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但遇有特殊事故,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議決,或監事會函請,均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受此限制,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均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臨時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方得決議,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與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任代理出席。
第三十六條:召開理事會議應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應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會員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入會費為新台幣壹仟元,於申請入會時繳納之,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於該年三月前乙次繳納。
第三十九條:會員退會時,所經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條:本會之會計年度,每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一條: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四十二條: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具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今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大會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基隆市營養師公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110年11月6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111年6月21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基府社行參字第1110032135號函准備查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三條: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採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單,由選擇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第四條: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五條: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六條: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七條: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九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三人。
第八條: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九條: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